根據徵求意見稿,消費金融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以小額、分散為原則,為中國境內居民個人提供以消費為目的的貸款的非銀行金融機構。註冊門檻為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兌換貨幣,且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

消費金融公司的目標客戶是有穩定收入的中低端個人客戶,包括年輕人群、年輕家庭或是需要將家用電器等消費品更新換代的家庭。耐用消費品主要是指與經銷商約定的家用電器、電子產品等消費品。一般用途個人消費貸款是指消費者直接向消費金融公司借來用於個人及家庭旅遊、婚慶、教育、裝修等消費事項的貸款。

此類公司具有單筆授信額度小、審批速度快、無需抵押擔保、服務方式靈活、貸款期限短等獨特優勢。貸款時間最快半小時內就可解決。為了防止一般用途個人消費貸款被挪用,《辦法》規定該項貸款的額度不得超過以往對該借款人發放單比貸款的最高額度,而且只有已取得過個人耐用消費品貸款的信譽良好的老客戶才可以取得。此外消費金融公司在試點階段的業務不涉及房地產和汽車貸款等高風險產品。

為了防止消費者過度消費造成無力償還貸款,消費金融公司向個人發放消費貸款的餘額不得超過借款人月收入的5倍。貸款利率雖實行按借款人的風險定價,但必須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不得上浮4倍以上。公司資金主要來源於同業拆借、金融機構借款、信貸資產轉讓以及金融債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