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負債超標 利息不得列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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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新訂定完成「反資本弱化」子法規,營利事業的「負債」與「業主權益」比例的標準明定為「3比1」,負債超過標準以上,其利息支出不能認列為費用,除了金融業排除在外,全國數十萬家企業皆適用,估計有7,000多家公司會受影響。

近年來,外國私募基金積極來台併購,運用高度財務槓桿,先成立1家特殊控股公司,大量向外國關係企業舉借資金,以併購台灣公司,然後2家公司再合併,因此負債就落在合併後的公司上,必須支付利息給外國關係企業,吃掉台灣公司原本該有的盈餘。

因此財政部去年在所得稅法修正案中,提出反避稅條款,新增第43條之2,已於去年三讀通過,俗稱「反資本弱化」,財政部訂出子法規「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草案」,自今(100)年度的所得稅申報案件開始適用。財政部將在週三召開公聽會,聽取工商界及會計師的意見。

草案對「負債」的定義較寬廣,包括關係人透過非關係人提供的借款,及非關係人提供由關係人「擔保」且負有連帶責任的借款都算。

「業主權益」的定義為,股東所投入的資金,為資本額及溢價發行的資本公積,但不含累積虧損或盈餘。

草案第7條規定「資訊揭露」,財政部提出2方案,甲案為超過財政部規定的標準以上的公司,才要揭露負債資訊;乙案較嚴格,不論是否有逾越標準,都要揭露負債,才能知道有沒有超過標準。至於標準為何,授權給財政部另外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不在甲案規範之內的企業,不必揭露負債資訊,是否能免於適用反資本弱化條款,認列利息費用,亦即成為避風港條款?財政部的條文訂得很模糊,安永會計師周黎芳表示,財政部有必要訂得更明確一點,否則每個人的解讀都不同。

此外,一旦負債/股東權益超過3倍以上,財政部規定,公司要備妥相關文據供國稅局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