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侶借款買房 分手鬧上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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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東和林菲這對昔日戀人,分手后為價值數百萬元的房產歸屬爭執不下,曾經的恩愛鴛鴦最終法庭相見。無錫崇安法院近日受理了此案。
 
林菲和張東在朋友的聚會中相識后,迅速擦出愛的火花。家境富裕的張東有著一份穩定的工作,而林菲畢業之后也一直在自主創業。與張東戀愛期間,林菲通過張東父親向他人借款人民幣200萬元,之后在賬戶上提取150萬元,部分用于購買了兩套房屋。由于張東父子可享受工作單位的住房補貼,故在房屋產權登記時將房屋所有權人分別登記為張東父子名下。后來,林菲將借款200萬元歸還。然而兩人最終分手告終。林菲上訴法院,請求確認兩套房屋歸自己所有,判令張氏父子辦理2套房屋的產權過戶手續。

張東及其父親出庭表示,購買這兩套房屋的款項確實是向朋友所借,但房屋產權應歸自己所有。當時為了用款方便,該筆借款匯入林菲賬戶。除林菲歸還了20萬元,其余借款均由張家歸還。現在林菲稱兩套住房的借款均由其歸還,無證據證明。張東父親向法院出具其與朋友簽訂的借款協議1份,該協議載明:“因林菲開辦公司缺部分資金,甲方向乙方借款200萬元;乙方同意通過龍卡劃付。”不久,林菲從其賬戶取款150萬元,以張家名義購買住房。后來,張東父子分別領取了房屋所有權證。

法院審理后認為,張東父子房屋買賣合同取得的房屋所有權合法、有效。支付購房款僅是履行房屋買賣合同的行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不能以購房款的來源而確定。林菲稱房屋由其出資購買,向張東父親朋友的借款是由其歸還,僅能說明林菲與房屋買受人張東父子之間可能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原、被告雙方均主張的借款均由其歸還一節,這與本案房屋所有權并非同一法律關系,不予理涉,法院駁回林菲產權過戶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