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中的一般扣除額分為「標準扣除額」及「列舉扣除額」兩種,可以任選一種申報。
兩者不同的是標準扣除額不須出具任何憑證就可以適用,而列舉扣除額則須檢附證明文件,平常即應注意支出憑證的蒐集保存。因為要檢附相關證明,有些列舉扣除項目沒有金額的限制,完全可核實減除,如醫藥生育費及災害損失等。而標準扣除額在不須證明下,不論所得高低,都只能按固定金額扣除,98年度的標準扣除額,單身為7萬6000元,有配偶者為15萬2000元。
要選擇何種扣除額申報較能節稅?只要看看申報時同一申報戶成員中,在98年度內所支付的醫藥及生育費、保險費、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支出(或房屋租金支出)、捐贈及災害損失等得列舉扣除的項目,其金額總和有否超過標準扣除額的借款額度,如果超過,就採用列舉扣除額並檢附證明文件申報,較能節稅,否則就採用標準扣除額申報。
如果於結算申報時未選擇,稽徵機關就以標準扣除額核定,納稅義務人不得於核定後再主張改採列舉扣除。